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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二)陪审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2.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3.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4.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5.陪审员任期5年。
(三)回避制度
1.适用回避的对象有
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回避的方式: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
4.回避的程序
(1)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
(2)回避的批准手续
①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④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
(3)当事人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相关链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四)两审终审制度
1.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2.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
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案例】甲要求乙偿付货款100万元,乙拒绝支付并提出甲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二人争执不下,甲向A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甲胜诉;如果乙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上诉期内向A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不生效,进入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二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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