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这里只阐述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2)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
辩论原则贯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辩论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并不限于开庭审理阶段,更不会仅指法庭辩论。(2)辩论的内容,既包括程序事项,也包括实体争议。(3)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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