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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复习指导(11) 2011年注税税法一

发表时间:2010/8/11 10:56: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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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的行为。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税务处理: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概括如下: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1.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均交增值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选择税率
(1)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
(2)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交税还是合并交税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只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

考点是兼营行为的具体体现及税务处理规定,要注意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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