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征、代缴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该委托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一般是指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等。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接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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