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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辅导(6) 2011年注税税法二第三章

发表时间:2010/9/13 10:59: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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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一)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和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

实物收入——按取得收入的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收入

无形资产收入——评估

外币收入——按取得收入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价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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