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报告
1.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涉税鉴证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依据。
2.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如果发现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持否定意见的依据。
三、涉税鉴证报告的基本操作程序
为了保证涉税鉴证报告的质量,一般应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整理分析鉴证相关证据和信息资料
(二)草拟涉税鉴证报告
(三)复核涉税鉴证报告
(四)签发、编制文号,形成正式的涉税鉴证报告
(五)交由委托人审核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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