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一)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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