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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精讲(27)

发表时间:2011/7/14 10:59: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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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抵押权(意定担保物权)

(一)抵押财产(P149)

1.土地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抵押。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有(    )。(2008年)

A.宅基地使用权

B.股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原材料

E.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答案】CDE

【解析】(1)选项A: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2)选项B:股权只能质押,不能抵押。

【例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D

【解析】(1)选项AB: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2)选项C:只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抵押。

(二)抵押登记(P149)

1.法定登记(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解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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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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