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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复习指导(43) 2011年注税税法一

发表时间:2010/8/17 10:01: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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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

(一)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二)丢失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三)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2010新增)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2010新增)

3、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的按偷税处理,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骗税额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购货方不以偷税或骗税论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的情形(3种情形)

(五)失控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考点是上述专用发票使用的处理规定,一般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

1、小型商贸企业开票限额为1万,每次发售专用发票不得超过25份。

2、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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