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注意:1.以上二种方法存在先后顺序,如果题干给出的同类消费品正常的销售价格,则直接使用该价格,不再考虑组成计价格,同时,上述公式不仅适用于从价定率征收,同时适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消费税。
2.09年1月起执行的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复合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发生了变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但《税Ⅰ》变动的不是很彻底,所以,上述提示学员只作参考了解。
5.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注意: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消费税的,也采用上述计算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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