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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二》复习资料21

发表时间:2014/3/14 15:33: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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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两种:一是自行申报;一是代扣代缴。

一、源泉扣缴

(一)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除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10项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三)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2%)。

二、自行申报纳税

申报纳税的个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聘任律师)雇员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聘任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30%以内)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四、医疗机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在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3.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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