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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土地增值税(11)

发表时间:2011/10/28 14:17: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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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辅导资料

(六)公共设施处理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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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本章最主要内容: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认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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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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