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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法人 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7 9:41: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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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般适用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公司同其股东人格混同等情形。

五、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义务责任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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