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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重点概述(3)

发表时间:2012/2/20 10:35: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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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熟悉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注意追征税款权

滞纳金的计算: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熟悉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纳税人的义务

注意: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掌握特殊困难的具体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注意与税款无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按一定额度处罚。

2.注意与税款有关的处罚,按未缴少缴税款的倍数处罚。

3.注意欠税、偷税、抗税、骗税的区别及其处罚措施。

尤其注意偷税的界定与处罚,可能出简答题。

本章可能出现的简答题(编号简2):给出企业的具体业务情况以及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提出问题:

(1)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是否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为什么?

(3)是否可以进行税务代理?

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点:

(1)税收实体法的内容,如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界定,价外费用的界定;企业所得税中哪些资产损失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哪些属于经过审批后扣除的……;

(2)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范围;

(3)税款征收措施的采用,尤其是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滞纳金的计算;税收优先的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的规定;追征税款权的规定;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申请延期纳税的规定;

(4)纳税人的责任,注意处罚额度,尤其是偷税的认定及处罚措施;

(5)税务机关的税款追征权、纳税人申请退回多缴税款的权利;

(6)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7)税务代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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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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