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即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即应不予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然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包括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该建议以两次为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但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补充侦查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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