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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转让股权 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5 14:04: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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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的手续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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