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其权利是: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四、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起诉时,原告是经过核准登记字号的,诉讼代表人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二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起诉时,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根据规定,如果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则由推选产生的1-5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简单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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