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四章精讲2

发表时间:2012/9/7 8:54: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四章 营业税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营业税的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一)"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

(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目前未纳入营业税范围,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2)对房地产主营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3)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比较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行为
判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1.分别核算:征两税
2.未分别核算:由税务机关核定
特殊情况
(1)建筑业自设工厂
(2)生产企业销售并安装自产货物
——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熟悉)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

1.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考题·多选题】(2011年)某税务师事务所下设非独立核算的法律咨询服务部和税务咨询部。2011年甲外贸企业与该事务所达成协议,由该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涉税服务,法律咨询费24万元,涉税服务费18万元。甲外贸企业将42万元一并支付给法律咨询服务部。对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税务咨询部不用缴纳营业税

B.税务师事务所应以42万元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C.税务咨询部应以18万元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D.法律咨询服务部应以42万元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E.应分别由法律咨询服务部和税务咨询部缴纳营业税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税务咨询和法律咨询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税范围,税务师事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42万元应该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税目、税率的基本规定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

      各地资讯
      全国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江苏河北
      山西吉林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内蒙古
      河南湖南甘肃广东湖北海南四川云南
      贵州广西陕西西藏宁夏新疆青海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