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赔偿请求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既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自然人以外,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要求赔偿损失的人,通常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此外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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