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审查
1.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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