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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
五、税款征收
(一)熟悉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注意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区别。
(二)税款征收措施(注意区分税款征收方式和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3.责令缴纳;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6.强制执行措施;7.阻止出境
注意:
(1)在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2)责令缴纳的适用对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时间和具体措施。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
(5)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6)阻止出境的适用对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
(三)掌握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掌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重要)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掌握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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