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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重点4

发表时间:2011/11/15 11:35: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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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

五、税款征收

(一)熟悉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注意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区别。

(二)税款征收措施(注意区分税款征收方式和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3.责令缴纳;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6.强制执行措施;7.阻止出境

注意:

(1)在何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2)责令缴纳的适用对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时间和具体措施。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围。

(5)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6)阻止出境的适用对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

(三)掌握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掌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重要)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掌握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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