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没有逮捕必要。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逮捕,但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四项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四项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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