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基础知识精讲辅导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典型例题】甲企业,有A、B、C三块生产经营用地,A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内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B土地使用权属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5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各半;C面积3000平方米,甲企业一直使用但土地使用权未确定。假设A、B、C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甲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A.57500元
B.62500元
C.72500元
D.850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1000+5000÷2+3000)×5=72500(元)
三、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注意: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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