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精讲讲义第八章2

发表时间:2012/8/10 9:20: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基础知识精讲辅导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典型例题】甲企业,有A、B、C三块生产经营用地,A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幼儿园占地1000平方米,厂区内绿化占地2000平方米;B土地使用权属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拥有,面积5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各半;C面积3000平方米,甲企业一直使用但土地使用权未确定。假设A、B、C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甲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A.57500元

B.62500元

C.72500元

D.85000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0-1000+5000÷2+3000)×5=72500(元)

三、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注意: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相关文章: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精讲讲义第八章汇总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精讲讲义第七章汇总

更多关注: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考试教材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