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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行政处罚法律制度(1)

发表时间:2011/8/2 10:38: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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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行政处罚法》是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其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而且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也比较多。本章以前年度试题中三种题型都有出现。本章容易与其他章节的内容综合在一起考查综合题。

预计2011年将成为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的考试重点,分值约为10分。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考点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解释】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应当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设定权法定

【解释】创设行政处罚事项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解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解释】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处罚无效。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解释1】过罚相当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轻度适中。

【解释2】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解释3】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取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解释1】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和消除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解释2】表现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又称为"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处罚的程序更需要照顾相对人的权利实现。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3)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规定,也体现了监督制约原则的要求。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解释1】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一个违法行为构成规定的一次性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同类(罚款)处罚。

【解释2】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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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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