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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特定企业增值税政策(4)

发表时间:2011/11/10 14:12: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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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二)课税范围与适用税率

1、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注】(1)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见教材135页)内的劳务。

(2) 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3、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4、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5、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与一般企业增值税抵扣相同)

(四)纳税地点(见教材134页)

注意其中第2点和第4点。

2.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4.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油气田企业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六)发票领购

(七)申报: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例题4---单选】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对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B对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

C对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D油气田企业将生产性劳务的工程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非油气田企业将生产性劳务的工程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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