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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精讲讲义第二章2

发表时间:2012/8/7 9:00: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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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基础知识精讲辅导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注意以下几点:

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

2.不征税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出租车问题:

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税,不属于原农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征收,同时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按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①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雇佣):"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非雇佣):"劳务报酬所得"

2.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征税(与个人工资合并)。

3.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稿酬所得

1.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包括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2.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①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着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着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自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暂免。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A.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A.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

B.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A.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不再减免个税。(新变化)

B.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十)偶然所得:

1、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一次中奖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超过1万的全额征税。(新)

3、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新)

(十一)其他所得:

1.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注P163: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2.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A.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B.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具体征税办法:

(1)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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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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