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一、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分子的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案件事实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立案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对军内刑事案件有立案权的军队保卫部门和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有立案权的监狱。除上述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
(二)立案材料来源与条件
1.立案材料的来源
立案材料,是指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材料。这是司法机关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根据。立案材料来源,是指在立案阶段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所取得的途径。
立案材料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或获得的材料;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分子的自首。公民扭送也是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一。。
2.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指成立刑事案件所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规格和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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