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行政职权(大纲要求:熟悉)
1.行政主体的特征(P7)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解释】并非所有社会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人大、党的机关、企业等;个人(如公务员)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应当享有行政权(依宪法、组织法规定或依法律、法规授权);
【解释1】行政机关委托某些社会组织行使相关的行政权力,由于受托的社会组织本身并不享有行政权,行政权依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享有,因此受托的社会组织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依然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解释2】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相关的行政权力,此时要注意应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判定谁是行政主体,不能泛泛而谈。例如,甲机关委托乙机关行使A权力:(1)乙机关行使A权力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甲机关;(2)乙机关行使自己职权范围内的B权力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乙机关。
【解释3】依法(宪法、组织法)直接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习惯上称为"职权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授权才能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习惯上称为"授权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解释】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不是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职权的特征(P8)
(1)公益性
(2)优益性(优先、受益)
①职务上的优益条件(行政优先权),包括先行处置权(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等)和获得社会协助权;
②物质上的优益条件(行政受益权)。
【辨析:行政主体的受益权VS行政相对人的受益权】行政主体的受益权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行政相对人的受益权表现为享受各种社会福利的权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的权利等。
【解释】行政优益权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性或者可处分性。
(3)支配性
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即被推定为有效,在被撤销之前,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
【相关链接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链接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不可自由处分性
行政职权不得随意转移,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
3.行政职权的内容(P9)
行政职权包括行政立法权(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裁决权。
【解释】行政强制权,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和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权力。(2012年调整)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大纲要求:掌握)
(一)行政机关VS职权行政主体(P10)
表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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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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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职权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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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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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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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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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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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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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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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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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内部机构,应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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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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