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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精选多选题解析13

发表时间:2014/2/8 14:23: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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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中的撤回起诉。本案中,工商局本已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法院也因此准予张某撤诉,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已终结。但此后,工商局又做出了一个新的与原来相同(包括事实、理由与结果)的行政处罚,因此,张某就这一新的具体的行为可重新起诉。D项错误。

B.E项错误在于申请再审和上诉都是针对原裁判错误的情况而发生的,而本案中,准予撤诉裁定并无错误。C项错误在于撤诉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准许,也就不可能再被撤回。

[该题针对"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

122.

[答案]:CE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措施。财产保全一般是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但是,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定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做出。所以选项A错误。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选项B错误。

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而先予执行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

123.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中的合并审理。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第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选项

B.D分别属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另外,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所以对于选项A的情况法院也可以合并审理。

选项C不符合第三种情况,须是"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选项E不符合第一种情况,须是"同一事实"。

[该题针对"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

124.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执行的根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这些文书必须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以本题选ACDE正确。

[该题针对"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知识点进行考核]

125.

[答案]:ADE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哪些情形属于对实体民事权利的处分。

对实体民事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权利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自己决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

(2)在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请求范围。

(3)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该题针对"民事诉讼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126.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诉讼种类包括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题针对"主管与管辖"知识点进行考核]

127.

[答案]:CE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诉讼,尤其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A项: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而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因此,A项说法错误。

B项: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彼此有连带关系,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因此,B项说法错误。

C项: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项正确。

D项:共同诉讼中,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由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D项错误。

E项: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其中一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因此,E项正确。

[该题针对"共同诉讼人"知识点进行考核]

128.

[答案]:ADE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的规定。

"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该题针对"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进行考核]

129.

[答案]:ABE

[解析]:本题考核先予执行的相关规定。只有不先予执行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当事人提出申请,才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而不是所有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都要先予执行。所以选项C错误。

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所以,不是所有的先予执行案件都需要提供担保。选项D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知识点进行考核]

130.

[答案]:ABDE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再审。选项C缺少条件,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审判监督程序"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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