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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二章重点(12)

发表时间:2011/11/14 10:38: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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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二、纳税期限

(一)纳税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1季度 。

【注意】一季度为纳税期限的,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报缴税款期限:以月(季)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三、纳税地点(了解)

第十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掌握)

第十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述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1)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

(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5)特准退(免)税企业。

2.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应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3.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关注列举项目P157页前五项重点掌握。

4.出口免税货物;关注列举项目P157页。

5.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关注列举项目P158页。

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目前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免)税,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及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2.对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免抵退税时,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对外购产品单独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但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

六、部分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实行免税并退税的政策。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七、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方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根据外贸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款,其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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