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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范围:
1.委托方提供原主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加工的是应税消费品。
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三、卷烟的回购
符合回购条件的卷烟再销售,不征消费税。
1.联营企业已按公示价格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把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分开核算。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注意两点,第一,免税农产品的成本问题(烟叶加工烟丝,粮食加工粮食白酒),要注意要剔除抵扣的进项税,成本就是买价×87%;运费的成本就是运费价款×93%;第二,加工费,加工费不含增值税,要含辅料的成本,辅料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也是受托方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五、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与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相同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进口卷烟的组价: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适用比例税率为56%;若<70,适用比例为36%。(一次组价)
(2)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二次组价)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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