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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重点2

发表时间:2011/11/15 11:32: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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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

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2.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税务登记。

掌握变更登记的时间规定--先工商,后税务,30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特殊情况下,15日: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熟悉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5.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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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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