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问题。
200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至于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也可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三)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财产、破产人在一定期间内所为的行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行为,在多大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在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上,《企业破产法》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义,即本国开始的破产程序,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在国外开始的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发生效力。
根据规定,依法在我国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含义:①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只限于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也包括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包括债务人在境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在国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国外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继续进行;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以其境外的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例题1】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在国外开始的破产程序,( )发生效力。
A.对债务人管理的境内财产
B.对债务人国外的财产
C.对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发生效力
D.经人民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发生效力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依法在国外开始的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