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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刑
(1)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2)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解释】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3)死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解释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解释2】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它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
【相关链接1】刑罚适用期限起算时间及刑期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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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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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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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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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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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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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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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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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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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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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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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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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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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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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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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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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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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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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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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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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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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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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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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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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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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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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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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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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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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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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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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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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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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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