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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3) 2011年注税税法二第二章辅导

发表时间:2010/8/18 10:00: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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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对象

应税所得项目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目前共 11项。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

1、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雇员)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此项目征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考点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一般以多项选择题形式出现。

【例题】(2006):以下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B.出租车经营单位的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方式取得的营运收入

C.个人承包企业后,工商登记不变,且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

D.出版社的专业记者撰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取得的稿费收入

【答案】ABC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出租车驾驶员(包括挂靠单位的)取得的收入,个人从事彩票代销取得的所得,照此税目征税。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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