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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否则,这一税种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凡是列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凡是未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例如:我国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屋等等。总之,每一种税首先要选择确定它的课税对象,因为它体现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对税源、税收负担问题产生直接影响。
2.作用——基础性要素:
(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
(2)体现征税的范围,
(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3.课税对象要素在税收基本要素中的地位
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
这是因为:第一,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就是说,税种的不同最主要是起因于课税对象的不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种税的名称通常都是根据课税对象确定的。例如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第二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第三,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例如纳税人,国家开征一种税,所以要选择这些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而不选择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其原因是这些单位和个人拥有税法或税收条例中规定的课税对象,或者是发生了规定的课税行为。可见,纳税人同课税对象相比,课税对象是第一性的。凡拥有课税对象或发生了课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可能成为纳税人。又如税率这一要素,也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税率本身表示对课税对象征税的比率或征税数额,没有课税对象,也就无从确定税率。此外,纳税环节、减税免税等,也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4.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正确掌握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方面,也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负担税收的重要标志。
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一般都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和营业收入金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和个人的利润、工资或薪金所得额;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常年产量;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售额,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也是所得额。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我国的车船使用税,它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则是车船的吨位。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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