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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资料12

发表时间:2013/4/2 13:52: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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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共19项)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类型:

免税、即征即退100%、即征即退50%、先征后退、规定法定征收率、起征点。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三、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有机肥。

5.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四、军队军工系统

五、公安司法部门

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即征即退:5种。

(四)即征即退50%:6种。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七、电力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

(二)三峡电站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葛洲坝电站

自2003年1月1日起,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纳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八、医疗卫生

(一)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二)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对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三)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四)供应非临床用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九、修理修配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十、煤层气抽采:先征后退。

十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免税。

十二、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征收率为4%。

十三、进口仪器、设备:用于科研、试验、教学免税。

十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十五、软件产品

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十六、债转股企业

十七、供热企业

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十九、增值税的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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