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此外,还包括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应税消费品中,除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于1995年1月1日、钻石及钻石饰品2002年1月1日起,铂金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外,其它的应税消费品都是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同时,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增加在批发环节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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