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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精讲(13)

发表时间:2011/7/12 10:23: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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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3. 临时机构

包括:国务院曾经设立的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经济鉴证类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解释】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成为行政主体。

(二)企业组织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授权企业组织行使一定行政职能,使之成为行政主体。

我国的公用企业(邮电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金融企业、行政性专业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船舶总公司等)往往成为行政授权的对象。

(三)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不具行政主体地位,但由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职能的,则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

(四)社会团体

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人民群众团体;残疾人基金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公益团体;中国税务学会、中国法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伊斯兰教协会等宗教团体等。

被授权的对象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五)其他组织

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经授权也可从事一定的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

【考点十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委托条件及规则

行政机关进行委托时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满足的条件包括:

(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

(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

(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4)受托者不得再委托;

(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6)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2)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使的权力
来源不同
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行使行政权的
方式不同
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法律地位和
行为的后果不同
(1)非行政主体
(2)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不具有被告或者复议被申请人资格
(3)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1)独立的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当中,可以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诉讼中具有被告资格

B.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是受委托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的前提

C.受委托组织可以再委托

D.其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E.行政机关委托时,既可以书面委托也可以口头委托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特点。选项A,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被告资格;选项C,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即"受托者不得再委托";选项E,行政机关委托时,必须履行的是书面委托手续,不得口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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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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