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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刑事诉讼法重点精讲(17)

发表时间:2011/6/24 13:29: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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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1年注册税务师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体及理由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2、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以下几种: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再审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申诉

上诉

对象不同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主体不同

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受理的机关不同

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期限不同

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诉。

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效力不同

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四、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

裁定

决定

1

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主要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主要解决某些程序问题

2

则只限于经过审判后作出实体结论的阶段

可以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

3

判决则一律用书面形式

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

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

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

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决定

5

上诉、抗诉期限为10

上诉、抗诉期限为5

不得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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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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