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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辅导(20) 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律制度第六章

发表时间:2010/10/11 13:02: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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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意义(简单了解)

(二)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至于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行政复议机构是否准许,取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是否自愿以及和解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行政复议机构不准许,当事人是否可以对此行为提起诉讼,未作规定。

(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后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2.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可见,行政复议调解虽然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但它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例题7】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无须( )。(2009年)

A.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

B.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C.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D.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和解及其与行政复议调解的区别。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42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40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因此,ABC项正确。不同于行政复议调解必须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和解无须制作行政复议和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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