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回避制度
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
(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某种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回避。
回避的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
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回避必须有严格批准手续: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从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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