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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重点概述1

发表时间:2013/5/19 11:30: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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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6月22、23日,为帮助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的一系列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选择题)

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2.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3.法律约束性。

4.执业活动的知识性与专业性。

5.执业内容确定性。

6.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7.执业有偿服务性。

(二)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

1、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

(2)依法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

(5)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

(1)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2)应当在对外出具的涉税文书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

(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7)应当不断更新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技能,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宜,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3)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5)对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6)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7)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

(四)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

1、《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范围内的业务代理(选择题)

2、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选择题)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五)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

1、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当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定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2、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委托方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3) 税务师事务所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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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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