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搜查
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扣押物证、书证
扣押物证、书证,是侦查人员依法强制扣留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行轻重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6.鉴定
鉴定的种类一般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毒性鉴定、痕迹物品鉴定(刑事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和一般技术鉴定等。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通缉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方法。
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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