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定于6月22、23日举行,备考进行中,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专题六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主要法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
(一)复议诉讼自由选择:绝大部分行政纠纷
1.已经诉讼,不得复议;
2.已经复议,暂缓诉讼;
3.议后再诉,期限紧迫(15天);
4.一事一议,不得重复。
(二)复议自由但复议终局(选择兼终局)
1.适用范围
(1)出入境处罚决定;
(2)对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2.当事人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一旦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的决定就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1.适用范围
(1)对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
(2)一般的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3)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当事人对该类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或复议机关拒不作出处理的,再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就此类争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复议前置且终局(复议终局)
《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适用范围
侵犯既得自然资源的案件,同时满足:
(1)复议决定是省级政府作出的;
(2)复议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勘定、调整行政区划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2.省级政府作出的该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11、12条)
(一)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解释】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可诉,但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行为,引起了当事人权利义务上新的变动时,即成为可诉行为。
3.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行政许可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主体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行政不作为
申请行政主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行政给付
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解释】公民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发给抚恤金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行政主体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征收或征用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二)不受理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第13、14条)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第17、18、19条)
1.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1)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第24、25条)
(一)原告
1.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3.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经复议的案件(均为“1选1”)
(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第38、39、41、42条)
1.起诉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过复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①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第一审程序(第43~47、50、52~55、57条)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5.回避
(1)回避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方式(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
①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②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3)回避的决定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救济: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
7.依据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8.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9.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0.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第二审程序(第58~61条)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三)再审程序(第62~64条)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法院发现
(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六、行政诉讼证据
主要法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1~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举证责任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4.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5.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二)举证期限
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证据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解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证据的调取
1.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解释】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五)证据的保全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3.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证据的质证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无须质证的证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经过质证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4.不得公开质证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5.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6.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7.法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进行质证。
8.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七)证据的审查认定
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3.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解释】除第(2)项外其他各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5.证据的证明力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例题1•单选题】2011年12月1日,甲税务机关对乙企业作出了某征税决定,乙企业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企业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不影响诉讼,复议期间,乙企业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如果乙企业在复议期间,经复议机构准许撤回复议的,可以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如果上级税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乙企业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1)选项A: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不服的,适用复议前置制度;(2)选项B:当事人在复议期限内不得起诉;(3)选项C:适用复议前置制度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撤回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2•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2011年)
A.税务机关不予减税、免税、退税或者不予抵扣税款
B.税务机关拒绝当事人查阅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
C.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的请示作出答复
D.税务机关拒绝当事人查阅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
【答案】C
【解析】选项C: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行政诉讼不受理案件。
【例题3•多选题】县烟草专卖局发现刘某销售某外国品牌香烟,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随行电视台记者张某对执行全程进行了拍摄;刘某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最终该现场笔录载明不能取得刘某签名的原因,并由执法人员和张某签字。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现场笔录无效
B.该现场笔录有效
C.张某拍摄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张某拍摄的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E.由于张某代表的是社会媒体,其拍摄的资料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不需质证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2)选项CD: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法律对视听资料的制作人身份并无特殊要求;(3)选项E: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论制作人是谁)应当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例题4•多选题】某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某历史文化古迹区域进行城管执法。区城管执法局接到举报并经现场勘验,认定黄某在古迹区域擅自建房,遂决定拆除该房屋并组织强制拆除。黄某的父亲称,房屋系自己所建,拆除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黄某的父亲和区城管执法局提供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黄某的父亲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区城管执法局决定拆除房屋和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B.黄某的父亲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区城管执法局决定拆除房屋和强制拆除的行为超越其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C.黄某的父亲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系自己所建或者自己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
D.区城管执法局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向法院提供证据
E.区城管执法局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
【答案】CE
【解析】(1)选项ABE:“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选项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3)选项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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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