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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精讲(28)

发表时间:2011/7/14 11:00: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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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自愿登记(登记对抗)

以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P149)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重复抵押的清偿顺序(P150)

(1)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清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3.数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清偿顺序(P150)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解释】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法定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 质权(交付公示)> 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经公示)

4.抵押权的效力(P150)

(1)保全效力

当抵押物的价值因抵押人的原因而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提前实现”抵押权。

(2)物上代位效力

当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时,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得就该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而继续存在。

(3)追及效力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陈某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经贺某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即使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的借款,陈某的转让行为仍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答案】D

【解析】(1)选项AB: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选项CD: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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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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