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拘留的期限
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总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直接受理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总之,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2.拘留适用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拘留适用的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两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拘留证,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与行政拘留不同,区别在于:
(1)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惩罚性。(2)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3)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法规,具有一般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4)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5)刑事拘留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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