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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益物权的类型(P114)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例题·单选题】甲、乙公司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保留在乙地通行的权利
B.甲单独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丙
C.甲将办公楼转让给丙,将在乙地通行的权利转让给丁
D.甲将办公楼和在乙地通行的权利一并转让给丙
【答案】D
【解析】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3)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案例】甲、乙分别取得在同一街区相邻的两块建设用地,并各盖了10层办公楼,乙临街,甲在其后,甲的后院有一个小出口。但甲为了车队出入更方便,遂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西侧宽5米、长150米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专留给甲的车队通行,期限20年,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1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两年后,甲将办公楼卖给了丙、丁各4、6层,乙将办公楼卖给了戊、寅两家单位各4、6层,那么,丙可以向戊或寅主张通行的权利,丁也可以向戊或寅主张通行的权利。
(4)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例题1·多选题】地役权是指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而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性质属于( )。(2009年)
A.物权
B.债权
C.用益物权
D.他物权
E.担保物权
【答案】ACD
【解析】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理论,地役权是( )的物权。(2010年)
A.存在于他人特定动产之上
B.具有从属性
C.具有不可分性
D.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
E.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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