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资料
三、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 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应注意的问题: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资产减值准则所规范的资产其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应当注意,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它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此外,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其中,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着特征是难以脱离其它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不能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有关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等资产的减值问题,具体内容可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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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二)
第一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其划分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等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和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投资期初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的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本期收到的利息(分期付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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