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十四章重点3

发表时间:2011/11/21 10:04: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熟悉)

1.申请人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熟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

2.掌握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的规定。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五、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1.注意时间的规定

2.熟悉什么情形下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停止执行、中止与终止。

六、熟悉证据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

3.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七、熟悉税务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1.注意时间的规定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熟悉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新增加)

熟悉什么情况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相对重要)

九、熟悉送达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节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与操作规范

注意听证程序的规定。

相关文章: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十四章重点汇总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九、十三章重点汇总

更多关注: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报名时间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